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徐翊筌
法定代理人 張雅茜
徐嘉陽
相 對 人 陳星翰
相 對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游馨儀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錦隆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戴維余律師、林若婷律師暨複代理人陳鼎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