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56號
再 抗告 人 株式会社ヴィレッジヴァンガードコーポレーショ
ン(中英文名稱:比利治玩家/VILLAGE VANGUARD)
丁目901番地
法定代理人 白川篤典
訴訟代理人 黃 三 榮律師
楊 永 芳律師
蕭 千 慧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薇蕙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裁定(
107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創作「游擊女孩Guerrilla Girl」作品,具有原創性,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於民國94年首次發表,並曾分別於紐約、倫敦、東京、大阪、首爾、上海及臺北等地舉行公開聯展與個展,亦多次以「粉紅女兵團」作為宣傳文宣,受各大媒體專題採訪報導。再抗告人為知名大型玩具公司,自應知悉且有接觸之可能。詎未經伊授權,竟於其官網及日本實體店面販售 「Pink Army Women」商品(下稱「粉紅兵團」),且於官網上設有供海外販售及配送服務之連結,侵害伊著作權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再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將其所製造尚未售出之「粉紅兵團」盒玩商品全數下架銷燬,將本案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文化綜合版、讀賣新聞「社会」或「カルチャ一」版及聯合報D1家庭副刊版欄位登載1 日,並同時刊登相同內容之中英文電子新聞稿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以我國法院對本件無國際審判管轄權,且無從裁定移送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官網之連結頁面,除左上角有明顯其公司英文名稱「Village/Vanguard」外,處處可見「Village/Vanguard」及「Village Vanguard Co.」記載,且相對人自再抗告人官網連結所購得之「粉紅兵團」外包裝上復記載再抗告人為發行人。再抗告人為知名大型玩具公司,所經營網站更受此領域玩家之喜愛,Buyee 網站進入列不僅置於再抗告人連結網頁明顯之處,且以中文標示,可見其明知或至少可預見臺灣為其網路交易主要市場,則相對人主張再
抗告人有販售「粉紅兵團」至臺灣,臺灣亦為本件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第一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自有未洽等詞,因而裁定廢棄第一審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再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時並未提及前揭網頁及網站,原法院竟以相對人追加及變更後之侵權行為,作為本件定管轄之依據,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且該連結網站乃伊子公司經營,伊非侵權行為人云云。惟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起訴狀即陳明再抗告人於網路及日本實體店面公開販售之侵權行為,復於民事準備㈠暨爭點整理狀中補陳再抗告人官網提供海外之銷售行為等語(見一審卷6、84 頁)。則其關於網頁及網站之陳述,並未改變其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依上說明,僅係更正或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難謂原法院係以追加侵權行為之訴而定本件管轄,自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另再抗告人所陳其餘理由,核屬就原裁定理由是否完備及相對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實體爭執等問題,核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至原裁定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