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廖啟明
被 上訴 人 廖啟清
廖啟超
廖啟光
廖玲瑛
廖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446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27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