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1310號
TPSM,108,台上,131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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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蕭成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34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蕭成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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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