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1154號
TPSM,108,台上,1154,20190403,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柳貴武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8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等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乃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其上訴 無此情形,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竟誤為上訴不具備要件,而 諭知程序上駁回之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法 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之違背法令。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 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 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 訴訟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但書之情形者,自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柳貴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明確,經 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原審以其上訴 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 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法律依據及理由。茲上 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何之 違背法令,僅陳稱略以:(一)上訴人收到判決後,感到判 決稍重,祈盼鈞院視上訴人再犯時間較前為長,可見經教化 後頗有功效,上訴人碰觸毒品之心較前為輕。(二)要供出 毒品來源等語。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