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76號
IPCA,107,行專訴,76,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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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原告即參加人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健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專利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張撼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參加人即原告蔡馥嶸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年8 月8 日經訴字第10706307320
號訴願決定,蔡馥嶸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 日經訴字
第10706306900 號訴願決定,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合併
辯論,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駁回。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407972 號專利「請求項9 、13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應予撤銷。
被告就新型第M407972 號專利,應作成「請求項第9 項、第13項舉發成立」之處分。
訴訟費用由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蔡馥嶸負擔。
事 實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



訟,得合併裁判之,行政訴訟法第127 條定有明文。本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下稱第76號事件)及107 年度行 專訴字第83號(下稱第83號事件)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均是 基於同一舉發審定處分所生之訴訟(一部分請求項舉發成立 ,一部分請求項舉發不成立),可認係基於同一法律原因提 起之數宗訴訟,且相關當事人均相同,僅原告或參加人之地 位不同,適於合併辯論、裁判,爰依首揭規定,命合併辯論 並合併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事實概要:
一、緣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耐落公司)前 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9日以「螺絲結構」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2533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並發給新型第M40797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蔡馥嶸於105 年12月23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台灣耐落公司於106 年11月 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3 至6 、8 、10至12,並就請求項1 、9 、13作部分內容更正)。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依該更正本 審查,並以10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一)02054 字 第10720326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11月24日之更 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2 、7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9 、13舉發不成立」、「請求項3 至6 、 8 、10至12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台灣耐落公 司就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聲明不服,蔡馥嶸就原處分關 於舉發不成立部分聲明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原處分關於10 6 年11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3 至6 、8 、10至12舉發駁回之部分,兩造均未聲明不服),經經濟部 先後以107 年8 月8 日經訴字第10706307320 號訴願決定、 107 年8 月3 日經訴字第10706306900 號訴願決定,分別駁 回台灣耐落公司、蔡馥嶸之訴願。台灣耐落公司、蔡馥嶸分 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分別為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6 號、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下稱第76、83號事件)。本 院認為前開兩件之判決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蔡馥嶸於第76號事件、台灣耐落公司於第83號事件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本院依職權命蔡馥嶸、台灣 耐落公司分別獨立參加第76、83號事件被告之訴訟。貳、台灣耐落公司主張: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 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 已明確界定系爭專利與證據2 的區別特



徵為「二耐落樹脂層13,係分別黏合於該螺桿12的螺牙部12 1 二相對縱長側的表面上」。相較於證據2 之螺絲(10)在 螺牙部(9 )上「單側的一個部分區域」設有彈性塑膠層( 120 ),系爭專利在螺牙部121 之「二相對縱長側的表面」 噴塗耐落樹脂層13之具對稱性的設計,不但有利於該螺絲10 用於自動組裝,更可避免組裝時因兩側不平衡而產生歪斜, 以致對該螺牙部121 造成損害,導致組裝後表面不平整以及 無法重覆拆裝的問題。再者,系爭專利在螺牙部121 之二相 對縱長側的表面噴塗耐落樹脂層13之具對稱性的設計,還可 以減少每一側耐落樹脂層13的厚度,使得在組裝系爭專利之 螺絲10時,可避免各耐落樹脂層13被過度擠壓,如此除了可 防止該耐落樹脂層13因脫落而失去該有的功能或因刮傷而產 生掉屑之外,更可避免因產生塑性變形而失去防鬆效果,除 此之外,厚度薄的耐落樹脂層13也不會對該螺絲10之螺牙部 121 造成過度擠壓而導致該螺牙部121 變形損壞。證據2 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3 、 4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㈠證據3 係將防鬆材料塗佈在螺牙部(13)的全周,系爭專利 則是將耐落樹脂層13噴塗、黏合在螺牙部121 之二相對縱長 側的表面,亦即在沿圓周方向上未完全填滿,相較之下,系 爭專利之螺絲10組裝時,該耐落樹脂層13在受擠壓下可沿圓 周方向伸縮,故可避免因被過度擠壓而產生塑性變形、失去 防鬆效果,而且也不會導致該螺絲10之螺牙部121 變形損壞 。除此之外,系爭專利僅於螺牙部121 之二相對縱長側的表 面噴塗、黏合耐落樹脂層13的設計也兼具有節省材料的優點 。故系爭專利相較證據3 ,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㈡證據4 係一種外循環式滾珠螺桿新型專利,惟證據4 未具體 說明其防鬆脫塗料(6 )的塗佈方式,亦即未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在螺桿12之螺牙部121 的二相對縱長側表面上 黏合耐落樹脂層13」技術特徵。
㈢證據2 至4 皆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螺絲10「在螺 桿12之螺牙部121 的二相對縱長側表面上黏合耐落樹脂層13 」的技術特徵,顯見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 實非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 、3 之組合 ,證據2 、3 、4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相較於證據2 ,證據2 、3 之組合, 證據2 、3 、4 之組合均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



1 或2 。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為請求項1 的附屬項, 因此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之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相較於證據2 ,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3 、4 之 組合當然同樣具有進步性。
四、證據2 ,證據2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 3 、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2 、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4 之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2 、 3 、4 、原證7 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 步性:
㈠證據2 至4 皆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界定之「在螺桿 12 '之頂部端面形成有扳手槽122 」以及「在螺桿12之螺牙 部121 的二相對縱長側表面上黏合耐落樹脂層13」技術特徵 。故證據2 ,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3 、4 之組合, 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㈡原證7 為「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實用新型專利案,原證7 並未揭示可在其螺桿(2 )上設置任何樹脂層或彈性塑膠層 ,原證7 之螺釘是利用將其前端(3 )緊抵於軸的方式來使 該軸與軸套無法相對轉動,使用方式與作用都和證據2 的螺 絲( 10)、證據3 的螺絲以及證據4 的固定螺絲(5 )完全 不同,且根據證據2 、證據3 和證據4 所揭示內容,其螺頭 均無法省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直接而無歧 異地結合原證7 與證據2 至4 來得到本案於請求項9 之「在 螺桿12 '之頂部端面形成有扳手槽122 」以及「在螺桿12之 螺牙部121 的二相對縱長側表面上黏合耐落樹脂層13」技術 特徵。故證據2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原證7 之組合, 或證據2 、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 ,或證據2 、3 、4 、原證7 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9 ,在請求項9 具進步性之 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3相較於證據2 ,證據2 、3 之組合, 。證據2 、3 、4 之組合,證據2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4 、原證7 之組合,當然同 樣具有進步性。
六、訴之聲明(第76號事件):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中關於「請 求項1 至2 、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均撤銷。2.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答辯聲明(第83號事件):1.駁回蔡馥嶸之訴。2.訴訟費用 由蔡馥嶸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證據2 可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並無「噴塗」之手段,其「耐落樹脂層 13」亦無「具形狀記憶(shape-memory)的特性」界定。證 據2 已教示藉由於螺牙外表面覆設軟質塑膠層20能使螺牙部 9 更能達到防鬆、填隙及增加螺合摩擦力之效果,而該防鬆 、填隙及增加螺合摩擦力本屬軟質塑膠層20(或耐落樹脂層 )所具備之作用性質。故僅於螺桿的螺牙部進行部分、對稱 或全部的螺牙表面作耐落樹脂層(或證據2 軟質塑膠層20) 的塗黏,僅是一已知構件的簡單選擇或變化而已,並未構成 無法預知之功效,就所屬螺絲或螺栓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而言,當能據證據2 塗黏軟質塑膠層20面積作簡單改變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依證據2 所揭露或教示之技術內容 而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既已教示其軟質塑膠層20為具有軟質性者,則所屬螺 絲或螺栓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在螺絲於螺孔中進 行螺鎖的過程時,該軟質塑膠層20會受螺牙剪切與擠壓而藉 其軟質性變形、密合、充填於公、母螺牙之間隙中,但不致 影響其螺鎖之功能。是台灣耐落公司於第76號事件起訴狀第 7 頁第二、三段所慮者,似過於誇大耐落樹脂層(或證據2 軟質塑膠層20)塗黏厚度之影響,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亦無 關於該耐落樹脂層13呈「中間厚、周圍薄的長橢圓形」的厚 度變化界定,是所述實無理由。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當為所 屬螺絲或螺栓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揭露或 教示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 、3 或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更正後請求項 1 、2 、7 ,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3 乃揭示一種防鬆及防漏功能的螺絲結構,包括螺絲之 螺牙部13上塗布有防鬆塑料15,以填補於螺牙部13與螺孔23 間的空隙,增加螺牙部13與螺孔23的結合力。證據4 揭示一 種外循環式滾珠螺桿結構,包括於具體頭部51之固定螺絲5 上塗防脫之塗料6 ,以避免固定螺絲在震動的環境中鬆脫。 證據2 至4 為螺絲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均為解決螺絲的螺 桿及螺孔間無法全面密合,導致二者間之摩擦力減少而易於 鬆脫之問題,進而以樹脂層塗布於螺桿之螺牙部表面之手段 以解決前述問題,故證據2 至4 所欲解決之問題及作用或目 的具有共通性,彼此間應有組合動機。
㈡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 據3 之防鬆材料塗佈於螺牙部13之全部區域,雖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耐落樹脂層僅塗佈在螺牙部121 之兩側對稱區域



不同,然證據3 於螺鎖時,塗布在螺牙部13上之防鬆塑料15 亦會向螺牙部13上端作變形,相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耐 落樹脂層僅塗覆於螺牙部兩相對縱長側的表面上,證據3 更 能保證防鬆塑料15達到完全填補於螺牙部13與螺孔23間的空 隙、增加螺牙部13與螺孔23的結合力之效果。證據4 揭示一 種外循環式滾珠螺桿結構,包括於具體頭部51之固定螺絲5 上塗防脫之塗料6 ,以避免固定螺絲在震動的環境中鬆脫。 故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可證明更正 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台灣耐落公司雖主張,證據3 將防鬆材料15塗佈在螺牙部13 的全周,則螺絲10轉動、旋入螺孔時會因防鬆材料15沿螺牙 部13的周圍方向延展,導致該螺絲10之螺牙部13變形損壞云 云;惟原告何以認定證據3 之防鬆材料15不會因擠壓而向螺 牙部13之上端延展而導致更佳且完整的填隙效果?又何以認 定系爭專利將耐落樹脂層13僅黏合於螺桿的螺牙部121 二相 對縱長側的表面上,就能於螺牙部121 與螺孔螺合時能造成 完全填隙而無空漏之處?是台灣耐落公司之主張,核屬無據 。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附屬於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為「該螺 頭係為圓形、方形或多角形。」而該技術特徵可由證據2 之 圓形螺頭11(配合圖1 、2 )所對應,且屬一般螺頭形狀而 已,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或證據2 至4 之組合可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7(附屬於請求項1 或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為 「該耐落樹脂層係為美國NYLOK Ⓡ公司之NYLOK ⓇBlueⓇ之 塑膠」。查證據3 於說明書第4 頁倒數第6 行(配合圖1)起 業已清楚載明「前述的防鬆塑膠15以及防漏材料14,可分別 為美國NYLOK Ⓡ公司之NYLOK ⓇBlueⓇPatch 塑膠以及NYLO KR材料」。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或證據2 至4 之組合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3 、4 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更正後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螺絲結構中,其界定有「螺桿係於頂部 端面形成扳手槽」的技術特徵,而證據2 之螺桿12(配合圖 1 )之頂部端面係螺頭11,螺桿12上無法形成有扳手槽結構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螺絲結構的整體技術手段有其功效 增進之處,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具有 進步性。




㈡證據3 為類似證據2 的螺絲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螺絲 10不會有如證據2 或證據3 之因螺頭11(或螺頭10)部件卡 抵於螺孔而凸出螺孔表面,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螺絲結構的 整體技術手段有其功效增進之處。是證據2 、3 之組合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具有進步性。
㈢證據4 之固定螺絲5 顯具有頭部(51),且不能完全鎖入螺 絲孔(24)內而有部份凸出在溝槽(25)中,而系爭專利於 螺桿12 '頂部端面既界定設扳手槽122 ,其有利於扳手採插 入旋轉該螺桿12 '之手段將螺桿12 '完全緊密螺合於螺孔中 ,螺絲10不會有如證據2 、3 或證據4 之因螺頭11(或螺頭 10、頭部51)部件卡抵於螺孔而凸出螺孔表面之虞。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9 之螺絲結構的整體技術手段有其功效增進之處 ,證據2 、3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9 具有進步性。
四、證據2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 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 3 、4 、原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 進步性:
原證7 為一由內六角(1)、螺桿部分(2)和前端(3)組成 之螺釘結構,與具有螺頭11之證據2 、具螺頭10之證據3 、 具頭部51之證據4 等三者間,就螺桿上端是否有螺頭的結構 設計上顯相互斥,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可就螺頭的有無作出 選擇或改變;且原證7 係在解決習用「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 的前端與軸外表面接觸面積很小,如圖1 所示,因此不易將 軸套與軸鎖緊。」的問題(見【背景技術】),而將其螺桿 部分2 的前端3 改良為環形平面3.1(如圖2 所示),以增加 螺釘的前端與軸外表面接觸面積,使軸套與軸鎖緊,證據2 至證據4 則是解決螺絲鬆脫的問題,原證7 與證據2 至證據 4 間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且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亦不同, 是原證7 與證據2 、或證據3 、或證據4 間並無組合之動機 ,故證據2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 2 、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證據 2 、3 、4 、原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請求項9 ,請求項13之整體技術 特徵自應包含所依附之請求項9 的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 , 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2 、3 、4 之組合,證據2 、原證 7 之組合,證據3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原證7 之



組合,證據3 、4 、原證7 之組合,證據2 、3 、4 、原證 7 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則該等 證據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六、答辯聲明(第76號事件):1.駁回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訴。2.訴訟費用由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答辯聲明(第83號事件):1.駁回蔡馥嶸之訴。2.訴訟費用 由蔡馥嶸負擔。
肆、蔡馥嶸主張:
一、證據2 足以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 已揭露螺絲10的螺牙部9 的縱長側表面上設有塑膠製 的墊片20,達到螺絲防鬆脫之用,系爭專利二相對縱長側的 表面上噴塗耐落樹脂層,其主要的目的還是要防止螺絲鬆脫 。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理解系爭專利所 設計之方式不具有預期外的效果,並且能依據證據2 的教示 能容易聯想到將軟質塑料層20設置在螺牙部,故證據2 足以 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台灣耐落公司稱「系爭專 利將耐落樹脂層13噴塗在螺絲10之螺牙部121 的二相對縱長 側的設計,除了可節省材料之外,且具對稱性的配置方式, 不但有利於該螺絲10用於自動組裝,避免組裝時因兩側不平 衡而產生歪斜,表面不平整的問題,減少耐落樹脂層13的厚 度,失去防鬆效果」等等種種功效,相較於證據2 具有諸多 優點,然而該些功效並未於系爭專利原申請時的說明書或專 利範圍所記載,已喪失實質意義,實不可採信。二、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更正後 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 足以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已被證據2 所揭露,且並未產生無 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不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 係已被證據3 所揭露,且並未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三、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或 證據2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 2 、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4 與原證7 之組合,或 證據2 、3 、4 與原證7 之組合足以證明更正後請求項9 不 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 與更正後之請求項1 差異僅在於: 「一螺桿(12 '),係於頂部端面形成扳手槽(122 )」。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已被證據2 所揭露而不具進步性, 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 設置有板手槽之特徵,為屬本技 術領域者,能夠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 基於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 2 、3 、4 之組合而不具進步性。
㈡原證7 已揭露一螺桿2 (即系爭專利螺桿12 '),係於頂部 端面形成內六角(1 )(即系爭專利扳手槽122 ),其中該 內六角(1 )亦是用以令板手插入並旋轉該螺桿,並將該螺 桿完全密合螺合於螺孔中而不虞凸出螺孔表面。故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9 設置有板手槽之特徵,實屬該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能夠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9 基於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 3 、4 之組合或證據2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2 、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4 與原 證7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與原證7 之組合而不具進步 性。
㈢證據2 、3 、4 及原證7 與系爭專利均係為螺絲結構之專利 ,且於IPC 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 ication )上,系爭專利之國際分類為F16B,證據2 、3 、 原證7 之國際分類亦為F16B,證據4 之國際分類為F16H,故 證據2 、3 、4 及原證7 與系爭專利自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 領域,系爭專利自可依據證據2 、3 、4 及原證7 之教示與 建議輕易完成,故具組合動機且其作用應具共通性。四、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 13僅為耐落樹脂層之進一步限定。系爭專利請求項9 已被證 據2 、原證7 、證據3 所揭露,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 或證據2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 據2 、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4 與原證7 之組合, 或證據2 、3 、4 與原證7 之組合足以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3 不具進步性。
五、訴之聲明(83號事件):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更正後的 請求項第9 項、第13項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2.命被告機 關就更正後請求項第9 項、第13項應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答辯聲明(76號事件):1.駁回台灣耐落公司之訴。2.訴訟 費用由台灣耐落公司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




一、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二、證據2 、3 ,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或 證據2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 2 、3 與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與原證7 之組合,證據 2 、3 、4 與原證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9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之組合,或 證據2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3 與原證7 之組合,或證據 2 、3 與原證7 之組合,證據3 、4 與原證7 之組合,證據 2 、3 、4 與原證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3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12月29日,核准審定日為100 年6 月 8 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 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 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 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 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99年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 型專利,亦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明定。
二、本院得審酌新證據:
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 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 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 第1項定有明文。蔡馥嶸於原處分階段,僅提出證據2至證據 4,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3不具進步性,嗣於本件行政訴 訟階段,始提出原證7,主張原證7分別與證據2至證據4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3不具進步性,乃就同一 撤銷理由所提之新證據,並經被告就該新證據提出答辯,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 ,得併予審究。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參閱系爭專利圖4 ,習用之螺桿52係螺合於一螺孔60,該螺 孔60係於內側壁形成一匹配公螺紋521 之母螺紋61,惟因該



公螺紋521 與該母螺紋61製造過程中之尺寸誤差,而使該螺 桿52及該螺孔60無法全面密合,而於其間形成一間隙70,該 間隙70又使該螺桿52與該螺孔60間之摩擦力減少。有鑑於上 述現有螺絲之技術缺陷,系爭專利的主要目的係提出一種螺 絲結構。欲達上述目的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手段係令該螺絲結 構包含有:一螺頭;一螺桿,係自該螺頭底部向下延伸,並 於外表面形成一螺牙部;二耐落樹脂層,係分別黏合於該螺 桿的螺牙部二相對縱長側的表面上。系爭專利因該螺桿之螺 牙部二相對縱長側之表面上各形成一耐落樹脂層,因此當該 螺絲螺合於一具有匹配該螺牙部之螺孔後,該耐落樹脂層係 夾於該螺桿與該螺孔間,而讓螺桿與螺孔之間能緊密螺合, 且該耐落樹脂層提供了更大的摩擦力,使該螺絲不易自該螺 孔中鬆脫(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4 頁)。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之更正前請求項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9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權人於106 年11月24日向被告提出 更正申請,其更正內容為⑴請求項1 及請求項9 均引入「該 螺牙部係於該螺桿由上至下形成有複數螺圈,該螺牙部為公 螺紋;」及「各該耐落樹脂層係形成於該公螺紋近該螺桿底 端之其中複數該螺圈上」兩技術特徵。(2 )刪除請求項3 至請求項6 、請求項8 、請求項10至請求項12。(3 )請求 項13更正限縮為僅依附於請求項9 。被告審查後,認為請求 項1 、9 、13均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請求項3 至請求項 6 、8 、10至12為請求項之刪除,更正內容未超出申請時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 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合於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67條第1 項第1 、2 款,及同法條第2 、4 項之規定,准 予更正,兩造對於被告准予更正部分均未聲明不服,本院乃 依更正後之請求項內容予以審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9 、13內容如下: 1.一種螺絲結構,係包含有:一螺頭;一螺桿,係自該螺頭 底部向下延伸,並於外表面形成一螺牙部,該螺牙部係於 該螺桿由上至下形成有複數螺圈,該螺牙部為公螺紋;二 耐落樹脂層,係分別黏合於該螺桿的螺牙部二相對縱長側 的表面上,各該耐落樹脂層係形成於該公螺紋近該螺桿底 端之其中複數該螺圈上。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螺絲結構,該螺頭係為圓形 、方形或多角形。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螺絲結構,該耐落樹脂



層係為美國NYLOK Ⓡ公司之NYLOK ⓇBlueⓇ之塑料。 9.一種螺絲結構,係包含有:一螺桿,係於頂部端面形成扳 手槽,並於外表面形成一螺牙部,該螺牙部係於該螺桿由 上至下形成有複數螺圈,該螺牙部為公螺紋;二耐落樹脂 層,係分別黏合於該螺桿的螺牙部二相對縱長側的表面上 ,各該耐落樹脂層係形成於該公螺紋近該螺桿底端之其中 複數該螺圈上。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螺絲結構,該耐落樹脂層 係為美國NYLOK Ⓡ公司之NYLOK ⓇBlueⓇ之塑料。四、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2 為1978年6 月15日公開之德國第DE2656329A1 號專利 案(見原處分卷第28-16 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99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2 係揭露螺絲具有一螺紋區及一沒有螺紋的螺桿,螺 紋區的部分區域被彈性塑膠製的墊片蓋住,墊片是作為螺 紋防鬆裝置之用(參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 ⑵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為2009年12月9 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01598165A號 「具防鬆及防漏功能的螺絲」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15 -12 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29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3 是一種具防鬆及防漏功能的螺絲,其於一螺絲的螺 頭上與被扣合件的抵合面上塗布有防漏材料,並於螺牙部 上塗布有防鬆塑膠,而使螺絲具有防止鬆脫及防止洩漏功 能,可以取代防鬆墊圈、橡膠墊圈或防漏材料帶等的使用 (參證據3摘要)。
⑵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4 為89年7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8217416號「一種外循 環式滾珠螺桿」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77-73 頁),其公告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 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4 係一種外循環式滾珠螺桿,其螺帽組合僅由螺帽本 體、迴流管及固定螺絲組成,不再需要製造、組裝固定座 ,且避免銑切平面所產生之熱處理變形及精密加工後材料 組織變形之困擾。該外循環式滾珠螺桿之結構可節省固定 座之製作成本、節省銑削時間、節省空間,及節省組裝時 間,且避免銑切平面所產生之熱處理變形及精密加工後材 料組織變形之困擾。而為方便迴流管之拆卸,該外循環式 滾珠螺桿在外循環迴流管之溝槽旁銑設一與溝槽相交之逃 槽,以利拆卸(參證據4 創作摘要)。




⑵證據4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原證7 為2009年10月28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01335068Y號 「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專利案(見第83號事件卷第179-18 2 頁)。原證7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 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原證7 係一種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它由內六角(1 )、 螺杆部分(2 )和前端(3 )組成,其特點在於,所述內 六角凹端緊定螺釘的前端(3 )設有環形平面(3.1 ); 原證7 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能夠有效的將軸套與軸鎖緊( 參原證7 摘要)。
⑵原證7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五、技術爭點分析(原處分舉發成立部分):
㈠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第1 、2 段中記載: 「請參閱圖4 ,習用之螺絲50係具有一螺頭51及一螺桿52 ,該螺桿52係自該螺頭51底部向下延伸,且該螺桿52表面 形成公螺紋521 。該螺桿52係螺合於一螺孔60,該螺孔60 係於內側壁形成一匹配該公螺紋521 之母螺紋61,惟,因 該公螺紋521 與該母螺紋61製造過程中之尺寸誤差,而使 該螺桿52及該螺孔60無法全面密合,而於其間形成一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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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