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8年度,21號
IPCV,108,民秘聲,2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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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1號
3聲請人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6代理人蕭富庭律師
7許家華律師
8相對人周良貞律師
9謝官翰
10
11李俊賢
12上列聲請人與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13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14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周良貞律師、謝官翰、李俊賢就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17號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日提出之光碟所含豬豬快租App三18個版本原始碼、二進位檔及技術說明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19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命令之人開示。20理由
2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8年4月2日陳報狀提出之光22碟,內含本案爭訟標的豬豬快租App(下稱系爭App)三個版23本的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等資料,涉及系爭App24執行運作細節,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該營業秘25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26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27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
11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2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3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4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5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6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7,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8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9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10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11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12、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13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14,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15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16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17有明文。
18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卷附聲請人提出之光碟19內含有系爭App三個版本之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20等資料,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非經由一般管道所能21取得,具有秘密性,又聲請人所有App執行運作之技術細節22,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迄至23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24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25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訴訟進行26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27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
21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2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4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註:
12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13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14明。
15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7第35條
18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19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第36條
2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2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2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26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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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