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康立賢律師
相 對 人 鄭峻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峻宇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
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所為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裁定,就聲請人於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原證9 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 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狀所附原證9 ,並無限制相對人 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為此,聲請人依上述規定,聲請撤銷就 主文所示本院所核發該原證9 部分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院108 年度民 秘聲字第3 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於撤銷 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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