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8年度,34號
CSEV,108,旗補,34,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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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麗清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23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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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