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李欣昱律師
陳柏元律師
邱馨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金安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