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171號
STEV,108,店補,171,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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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健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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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