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157號
STEV,108,店補,15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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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吳昕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宇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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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