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吳昕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宇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