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8年度,16號
STEV,108,店簡聲,16,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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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相 對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7
5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75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75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之當事 人(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是本院准予交付上開事件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 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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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