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360號
STEV,108,店簡,360,2019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何銘浩 
被   告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19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