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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8年度,153號
STEV,108,店司調,153,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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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凱茜(原名張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甚明。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前揭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調解程 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相對人戶籍址位於新北市永和區, 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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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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