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白羽芯
被 告 黃書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
審附民字第1348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被告位於臺北市○○ 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以臉書傳送訊息方式,傳送 如附表所示內容予如附表所示原告親友,散布文字毀謗原告 ,侵害原告名譽;被告又於民國107年5月9日16時35分上述 原告告訴被告妨礙名譽案件偵查庭開庭結束後,於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2樓第5偵查庭外靠近樓梯之公共場所處,公然以 「白羽芯,妳這個臭卒仔」等語辱罵原告,公然侮辱原告。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致使原告身心受創,精神疾病復發,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被告願意向原告道歉 ,但被告無經濟能力負擔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等語。三、原告主張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上開行為,已經本 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處拘役50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乙情,有 上開刑事判決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證核閱 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 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法益乙情,已如前述,原告主張因而 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予准許。本 院審酌兩造教育程度、職業、財產所得等資料(詳如刑事卷 警訊筆錄所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所示),暨被告以前述方式侵害原告名譽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60,000元為適當。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 ,即無必要;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 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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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傳送對象 │傳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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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2月9日 │王文盛 │「白○芯(王思敏)是你│
│ │20時36分許 │ │的親戚嗎?你知道他有男│
│ │ │ │友還要跟我約旅館過夜嗎│
│ │ │ │?跟我談價碼一次3000元│
│ │ │ │,真丟臉」等文字及新臺│
│ │ │ │幣2000元、證人白○芯內│
│ │ │ │衣褲之照片(傳述白○芯│
│ │ │ │從事援交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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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2月9日 │張辰憶 │「妳姑姑是白○芯對吧?│
│ │19時34分許 │ │她有男朋友自身的的行為│
│ │ │ │還不知檢點!她跟我約過 │
│ │ │ │夜油壓按摩,還有她所謂│
│ │ │ │的嘿嘿嘿,嘿嘿嘿是什麼│
│ │ │ │?自己想吧,在我家衣服│
│ │ │ │脫個精光,現在翻臉不認│
│ │ │ │人那也沒有關係,自己在│
│ │ │ │外做的偷吃事實要自己承│
│ │ │ │擔後果」、「丟臉都到家│
│ │ │ │門外」、「只是讓你了解│
│ │ │ │你姑姑都在外面幹些什麼│
│ │ │ │好事而已」、「丟盡面子│
│ │ │ │跟黑人在一起就算了還偷│
│ │ │ │吃成性」、「缺錢也不應│
│ │ │ │該把自己當成出來賣的」│
│ │ │ │、「跟我談價碼約過夜一│
│ │ │ │次要3000」、「真不要臉│
│ │ │ │」、「女人就怕跟人發生│
│ │ │ │性關係又要跟人要錢」、│
│ │ │ │「又不是妓女還談價碼咧│
│ │ │ │?」、「她自己都不覺得│
│ │ │ │丟臉嗎?」、「就是她你│
│ │ │ │的姑姑白小姐」等文字及│
│ │ │ │新臺幣2000元、證人白○│
│ │ │ │芯內衣褲之照片(傳述白│
│ │ │ │○芯從事援交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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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2月9日 │王明輝 │與前述類似之文字內容與│
│ │17時至翌日(│ │照片(傳述白○芯從事援│
│ │10日)7時內 │ │交之事)。 │
│ │某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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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2月9日 │張智賢 │與前述類似之文字內容與│
│ │17時至翌日(│ │照片(傳述白○芯從事援│
│ │10日)7時內 │ │交之事)。 │
│ │某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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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2月9日 │Pana │與前述類似之文字內容與│
│ │17時至翌日(│Lina │照片(傳述白○芯從事援│
│ │10日)7時內 │ │交之事)。 │
│ │某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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