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陳欣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名宏間請求給付代墊殯葬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