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83號
TLEV,108,六簡,83,2019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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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83 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信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僅補繳3,200 元,惟就其餘2,200 元 迄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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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