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83號
TLEV,108,六簡,83,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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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83 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信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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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