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程王秋妹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程日勝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
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提出被繼承人程王秋妹所遺全部遺產明細。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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