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達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
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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