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188號
CHEV,108,彰補,188,201904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原   告 盧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進益永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7,000元,然估價單金額為27,8
  00元,應陳報是否全額請求或就餘額不另起訴請求。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若原告非受損車輛行車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告起訴狀列「永峰交通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陳報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請具狀補正被告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六、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2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