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黃卉綺
被 告 李佩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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