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155號
CHEV,108,彰小,155,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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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林玲蘭 
      何紋慧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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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