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7,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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