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5號
原 告 林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月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 巷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現值若干,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上開房屋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
房屋稅籍資料),俾使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