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168號
GSEV,108,岡小,168,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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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薛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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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