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375號
GSEV,107,岡簡,375,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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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4 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隆文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隆明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蕭隆守  住高雄市○○區○○巷00弄00號
      蕭隆顯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隆順  住嘉義縣○○鄉○○村○○街0 號之2
      蕭隆進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月美  住臺南市安定區蘇厝111號之10
      蕭美雲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蕭政輝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蕭政警  住同上
      蕭政村  住同上
      蕭政麒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 200,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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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