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140號
PTEV,108,屏補,140,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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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毅軒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惟被告陳毅軒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9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9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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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