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毅軒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惟被告陳毅軒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9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9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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