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108號
PTEV,108,屏補,108,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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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4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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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