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4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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