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9號原 告 李依珊 法定代理人 曾惠滿 李開恆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黃麒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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