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屏簡字第1 號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