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8年度,1號
PTEV,108,屏簡,1,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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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屏簡字第1 號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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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