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5號原 告 陳成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成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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