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8年度,58號
ILEV,108,宜簡,58,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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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彩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宜簡字第58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
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75,9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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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