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8年度,32號
SLEV,108,士調,32,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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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貴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俊傑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以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
  為準,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
  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
  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訴之聲明第1 項
  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
  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
  屬房屋交易價額),並按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如原告逾期未依上開第二項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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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