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312號
SLEV,108,士簡調,312,201904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謝雅惠
相 對 人 黎曼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在卷可佐,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