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允甫
相 對 人 劉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本 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304號),然相對人於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4761 號支付命令中所持聲請人為發票人之本票乙紙( 下稱系爭本票),非聲請人簽發而係遭他人偽造、變造,聲 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08 年 度士簡字第394號),乃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變造 ,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乙情,固有本院調閱上 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可佐,然聲請人所指本院10 8 年度司執字第7304號之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債務人為訴 外人吳雪慧,並非聲請人,故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實無可採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