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26號
原 告 曾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