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472號
SLEV,108,士簡,472,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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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72號
原   告 何師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金塗即趙益盛香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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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