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72號
原 告 何師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金塗即趙益盛香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