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674號
SLEV,108,士小調,674,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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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朱珮妏即褔臨二館產後護理之家
代 理 人 湯其瑋律師
相 對 人 邱月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 定,同法第436 條之9 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另二造雖於契約上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因 當事人一造係商人,依前開說明,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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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