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65號
SLEV,108,士小,65,2019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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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原   告 陳晋盛
被   告 方耀慶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應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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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