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耀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晋盛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