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借貸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63號
SLEV,108,士小,63,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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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63號
原   告 衛生褔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廖美琇
被   告 王熙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尚欠金額之百分之五(即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陸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2月18日向原告所設全民 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68,330元,約定被告 應自94年3月起分48期按月清償上開金額,如一期未清償, 則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尚今積欠68,330元, 並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9條之規定,以請求 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年息1.04%計算之利息 ,請求之利息總金額並以尚欠金額之5%(即3,416元)為限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8,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 息總金額,最高以尚欠金額之5%(即3,416元)為限。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撥付 通知書、貸款繳納狀況查詢、利率表、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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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