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618號
SLEV,108,士小,618,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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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618號
原   告 林裕閔
被   告 陳雅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2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 號時,因過失撞 上原告駕駛訴外人吳阿娥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經估價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9,300 元(其 中工資7,500 元、零件1,800 元),並受讓上開債權,乃依 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損照片、 估價單、行照、讓與同意書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 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9,300 元(其中工資 7,500元、零件1,8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 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 ,且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83年8 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 ,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算至 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7年10月2日,系爭車輛使用已逾耐用年 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 舊之後,應以180 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 零件之工資7,500元,合計為7,680元。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68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8 年3 月9 日(見本院卷第 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60 元應由 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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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00×0.369=66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00-664=1,136第2年折舊值 1,136×0.369=419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36-419=717第3年折舊值 717×0.369=2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17-265=452
第4年折舊值 452×0.369=16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52-167=285
第5年折舊值 285×0.369=1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85-10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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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