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475號
SLEV,108,士小,47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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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楊鏡整
      楊良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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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