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8年度,55號
CYEV,108,朴小,55,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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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張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4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8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2,340÷( 5+1)=2,05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2,340-2,057 )×1/5 ×(4+1/12)=8,398 (小數 點以上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2,340 -8,3 98=3,942。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825 元+烤漆費用7,067 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942元=11,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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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