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64號
CYEV,108,嘉小,64,201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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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享傑即官邸皇室婚紗攝影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怡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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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