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盧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與訴外人山基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山基公司)簽訂「3G省錢專案」(電話節費)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71,976元,以每期2,999 元,分24期繳付,如有遲 延付款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應即償 還,並自遲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 約 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山基公司已將其對被告之分期債權轉 讓與原告(更名前為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未 依約分期繳款,迄今尚積欠44,985元,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44,985元,及自95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94年10月間向山基公司辦理電話節費會員, 並由山基公司提供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24期分期 付款,以每期2,999 元繳款,辦理完成後,山基公司僅交給 伊空機1 支,使用不到3 個月後,電話就不能再使用,而伊 仍然陸續繳納分期付款至第9 期。經詢問後,才知道山基公 司已經惡性倒閉,公司資產已被掏空,眾多被害人向法務部 調查局報案。山基公司既然惡性倒閉,電話不能再使用,伊 即無再繳納電話費之義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付款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 申請表、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於分期付款買賣,如企業經營者為提升無力購買之消費者 之慾望,並強化其對價金債權之受償,乃居間介紹金融機構 ,由企業經營者處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之申請貸款表格,或 以金融機構之貸款條件、貸款金額為其廣告之內容者,其與
金融機構就該交易於經濟上實存在一緊密關係,結合成一體 進行營業活動,共同獲取利益。德國、日本及美國法院鑒於 將經濟上處於一體關係之交易,以契約書分離為買賣契約與 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貸與人自身主張因此而生對貸與人有利 之效果,乃有違誠信原則。蓋允許將被分離之買方的立場置 於較未被分離之狀態更為不利之立場,應為法所不允許,且 消費者之價金業已支付但未能獲得服務,應認該二契約互有 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 由對抗金融機構,始符誠信原則。使消費者基於原因關係( 如購買契約)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消費 借貸契約之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
㈢本件訂約型態,即山基公司以提供優惠方案及貸款條件、金 額為廣告內容,並經其業務人員之推銷、介紹、提供向原告 申請辦理貸款之表格,堪信山基公司為刺激、提升消費者之 慾望,並強化其對價金債權之受償,乃以原告之貸款條件、 貸款金額為其廣告之內容,居間介紹原告為授信,且直接提 供原告申請貸款表格予被告,並限定該貸款之用途,堪信山 基公司與原告間實存在一緊密關係,於經濟上結合成一體進 行營業活動,透過彼此之合作依存關係而共同獲取利益,於 經濟上有其一體性,自無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必須承認債務人 之抗辯中斷之情形,且為消費者之被告支付價金但未能獲得 服務之立場,應參考上述日本與德國之立法例作為法理,依 債權關係之誠信原則,創設消費者之抗辯權,使二契約互有 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 由對抗金融機構,始符誠信原則。即應使消費者基於原因關 係(如購買契約)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 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
㈣再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 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 告與山基公司間實存在一緊密關係,於經濟上有其一體性, 則對抗山基公司未給付電信服務,被告得拒絕付款之事由, 亦得一併持以對抗原告亦明。山基公司已倒閉,無法再提供 被告電信服務,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當得以山基公司倒閉 而未提供後續電信服務之情事,對抗原告而拒付剩餘款44,9 85元。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44,985元,及自95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0%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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