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山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元,應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
送達被告。
㈢提出被告萬山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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