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8年度,1號
OLEV,108,員補,1,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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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號
原   告 蕭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編號5與編號84之被告張永志是否為同一人?如
  是,原告應更正之;如否,應提出2名被告張永志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就被告黄童玉梅、黄加元、黄加明黄進添、梁
  阿栁、梁璋賢吳嘉晋張燈耀之姓名顯然記載有誤,就被
  告張重泉張哲峰張弘軒盧秀樺張誌中許月碧、黃
  進應、邱聰佺邱聰安吳讚忠、黃上男、黃上仁、黃上園
  、陳秋霞之地址顯然記載有誤,原告均應更正。
三、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就許水清之姓名、被告陳秋霞應係
  黃上宇之配偶顯然記載有誤,原告應更正之。
四、提出黃葉月香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據何認定張塗為本件共有人張竹之養子?並應提出張竹、張
  塗之全部手抄戶籍資料。
六、本件共有人張和之繼承人「許水樹」、「黃進騫」、「黃葉
  月香」、「張南錫」等人已死亡,共有人張竹之繼承人「黃
  張好」已死亡,應查明其等之全體繼承人、該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並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依法補列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七、查報本件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應陳報
  次順位繼承人並追加為本案被告。
八、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並更正正
  確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訴之聲明,以適格之當
  事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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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